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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3-15 阅读次数:1110

    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外国及港、澳、台以及外省、市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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